主旨:函轉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有關各級主辦科學展覽會單位,於辦理學校、縣(市)、分區科學展覽會時敬請務必確實執行參展作品安全審查,及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紀錄須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員查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05 年 3 月 21 日科實字第 10502001500 號函辦理。
二、依據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安全規則及「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肆、全國科學展覽會十、注意事項(三)規定「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本(須成冊裝訂 )應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員審閱。」,請貴校辦理科學展覽會時務必落實。
三、鑒於近年薦送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有因違反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肆、審查 二、(二)規定:「劇毒性、爆炸性、放射性、致癌性或引起突變性及麻禁藥之物品。」,經安全審查委員審查予以不准予參展之處分。又陸、限制研究事項 二之 1 規定:「…..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爰請務必特別注意。
四、為培養學生正確研究態度,落實實驗過程之記錄,請提醒參展學生注意,必須於參展時攜帶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記錄至評審現場供評審委員查閱。檢送工作記錄簿及研究日誌範例如附件一供參閱。
五、為避免有科展作品涉及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事,亦請轉知所屬學校加強參展師生學術倫理及智慧財產權之法制教育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