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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6-08-08 | 點閱數: 529

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除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二、選舉委員應選 10 人、候補 9 人(含各領域候補各 1 人),委員會組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委員中至少應包括各領域代表 1 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特教領域)。

   2.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未兼行政教師(未兼任主任、組長職務)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開票結果以各領域最高票者為當選,其餘人員依票數高低排序後,再依性別、兼行政因素依序當選。

三、本屆委員任期 1 年(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8 月 31 日止)。

四、依據 103.9.2 主管會報決議增置特教領域。

五、本選舉假 105 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舉行〈105 年 8 月 26 日〉

六、每張選票最多可勾選 5 人為限,勾選超過規定人數視為無效票。

七、公告被選舉人名冊〈8/8-8/14〉,如有異議請於 8/12 前向人事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