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
(二)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臺南市 105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工作事項。
二、目的:
(一)建立特殊需求學生的標準化鑑定程序,準確鑑定個案,尊重個別差異給予適性的安置。
(二)建立特殊需求學生多樣化、富彈性的就學、就養管道,使能獲得教育機會均等的機會。
(三)加強輔導特殊需求學生,依其需求提供妥適之特教及輔導資源,以獲得充分發展。
(四)加強特殊需求學生家長之聯繫、服務,落實安置、輔導工作。
三、指導單位: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國立臺南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四、主辦單位: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五、承辦單位:
(一)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二)臺南市安平國民中學
六、申請資格:本市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之情緒行為問題學生。
七、申請作業時程:
(一)申請方式:
1.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學校相關業務人員)提出申請。
2.導師或特教教師主動提出申請(需取得家長同意)。
3.提報個案請一律備齊附件三之審核表相關文件,始可受理。
(二)鑑定時程:如附件一。
(三)鑑定流程說明:如附件四。
1.情障鑑定概念工具研習:每年預計 8 月中旬舉辦,屆時請各校指派未參加過情障鑑定工具研習之所屬教師或行政人員參加。
2.學校轉介前介入:
( 1 )發現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轉介輔導室進行普通教育輔導,由輔導人員加強輔導與提供普通教師介入策略。
( 2 )普通輔導無顯著成效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備齊附件三「臺南市情緒行為障礙鑑定申請資料檢核表」所列之相關鑑定資料後,始得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3.送件:於每年十一月、四月公告期限內,將鑑定資料專人親送至安平國中(東、南、北、中西、安平、安南區)、大橋國小(新營、曾文、北門、新化、新豐區)。
(鑑定資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4.鑑輔會審查:
( 1 )分案初評:針對本市學校所提報之個案,由情障鑑定心評教師進行分案初評工作。針對送件內容疑義,安排情障鑑定心評教師入校訪談相關人員與觀察個案。
( 2 )複評:邀請學者、情障鑑定心評教師辦理個案鑑定資料研判,並達成初步決議。
( 3 )鑑定會議:邀請學校代表、家長與會,聽取綜合研判決議,並提供輔導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