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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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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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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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補助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領補助金。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得領獎學金。
同時符合前項二款資格者,應擇一領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領取教育代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已領取獎補助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除取消本獎補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補助金。
第六條 本辦法獎補助名額,每學年以二百四十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五仟元;確定名額視當年度預算金額之寬絀,於複審時研議之。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確定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者。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帄均成績與下學期帄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第七條 申請獎補助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由學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初審會議陳報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獎補助金。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