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 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計畫」1 份(如附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0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19498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同級偏鄉學校從事教學訪問,該署於 105 學年度推動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並於 105 年 9 月 26 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 106 學年度實施計畫在案。
三、有關旨揭計畫內容,摘要如下,餘詳見案附計畫內容:
(一)受訪學校申請資格:以教育部統計處公布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偏遠地區或特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提出申請。
(二)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 SUPER/POWER 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4、具教育理念及熱忱,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三)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執行教學訪問服務每滿一學年且考核成績優良者從優予以獎勵;另服務滿二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2、受訪學校可獲得下列獎勵:
(1)每學年補助該校至多新臺幣 10 萬元經費以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
(2)具宿舍改善需求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計畫優先予以補助。
(3)辦理本案有功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獎勵。
四、請有意願參與學校(或教師),填具附件申請表並核章後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逕寄本局課程發展科課程督學方樹啟處(聯絡電話: 2991111#8324 )。
五、旨揭計畫申辦該署委請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辦理,如就本案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該校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nkuht01@gmail.com;連絡電話: 07-806050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