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市轄內各國民中、小學若有提報「情緒行為障礙」(新增疑似個案)者,務請詳實檢具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結果摘要表、家長同意書、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100R 、認輔晤談資料或個案相關輔導記錄(6 次以上;輔導內容務求具體可徵/班級導師輔導記錄若無輔導策略者僅供參考不得列入佐證)、個案會議資料(簽到與記錄;填寫要領依說明內容,並應有追蹤辦理情形)、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資料統整表、特殊需求學生在校學習生活適應調查表、三項情緒行為測驗資料、智力測驗資料(以 WISC-Ⅲ為主)及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各項能力現況描述(教師及家長)等相關資料,並請於送件前再三覆核「必備資料是否完備」、「資料內容是否詳盡」及「能力描述是否具體」。(送件資料/一式三份)
二、本市轄內各國民中、小學若有提報「情緒行為障礙」(跨階段重新評估個案)者,務請詳實檢具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結果摘要表(資料內容填寫務求完整)、家長同意書、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100R 、特殊需求學生在校學習生活適應調查表、三項情緒行為測驗資料、智力測驗資料(以 WISC-Ⅲ為主)、臺南市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各項能力現況描述(教師及家長)及輔導介入時間及成效說明一覽表等相關資料,並請於送件前再三覆核「必備資料是否完備」、「資料內容是否詳盡」及「能力描述是否具體」。(若個案已申請情障巡迴輔導者,請呈現巡迴輔導介入後之實際成效。)(送件資料/一式三份)
三、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學校送件情形所見缺失,茲臚列如次:
(一)「魏氏智力測驗」只印封面,未印整份。
(二)輔導紀錄不足 6 次,雖有輔導成效,但無具體介入策略。
(三)班級導師輔導紀錄缺乏輔導策略、輔導期程及策略檢討。
(四)情障鑑定檢核表遺漏校內核章。
(五)情障鑑定同意書遺漏承辦人員聯絡方式。(空白未填寫)
四、本市各級學校業務承辦如辦理旨揭鑑定時,務請依照上開說明事項確實辦理,俾利審件人員鑑定資料檢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