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且無該要點第四點所列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遴薦程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薦送人數以 1 名為原則,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得推薦 2 名,並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請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105 年內( 105 年 1 月至 12 月)符合選拔條件者檢討遴薦,於 106 年 1 月 26 日前檢附遴薦表、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並將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ichin@mail.tainan.gov.tw )後來電告知確認。
(三)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該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3 、 7 、 12 條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
(四)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審議程序:
(一)各機關遴薦人員將由本府就遴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以 10 名為原則,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六、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檢附「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暨遴薦表、事蹟簡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