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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 特教組 - 不分類 | 2016-12-26 | 點閱數: 312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106 學年度高中職招生簡章

壹、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貳、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聽障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聽資中心)。

參、報名資格:(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聽覺障礙或兼具聽

覺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

  • 應屆畢業生(105學年度畢業)不受年齡限制,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年齡

    21 足歲以內(民國84 年 8 月 1 日以後出生)且目前未具高中高職學籍者。

  • 持有效期限內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

肆、招生名額

  • 高中部:普通科: 15 名。
  • 高職部 :

        (一)多媒體設計科、電子商務科、餐飲管理科,共計 45 名。

        (二)門市服務科: 15 名。(限兼具智能障礙者就讀)

伍、應備資料

  • 報名資料檢核表(附件一)。
  • 報名表(附件二)。
  • 學習現況調查表(附件三)(非應屆畢業生免附)。
  •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驗證者職章)或全

戶戶籍謄本 1 份。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附件四)或直轄市、縣(市)

         鑑輔會鑑定證明影本(請學校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驗證

         者職章)。

  • 國中在校學期成績(應屆畢業生 5 個學期,非應屆畢業生 6 個學期)。
  • 應屆畢業學生請附學生證影本;非應屆畢業生請附畢業證書或同等學

力證明影本(請學校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驗證者職章)。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臺北市聽障教

    育資源中心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具之聽力圖。

  • 個人專長或才能具體資料(如獎狀、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或作品等),

     無則免附。

  • 國中 9 年級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含轉銜計畫(非應屆畢業生免附)。
  • 信封 2 個,以正楷填妥收件人姓名、學校地址(郵遞區號)、特教業

   務承辦人電話,免貼郵票,以利寄發通知單( 1.資格審查結果及晤

   談通知書 2.安置結果通知書);非應屆畢業生請填寫收件人姓名、

通訊地址(郵遞區號五碼)、電話

陸、報名方式與日期:

  • 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到 「10371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320 號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聽障教育資源中心 輔導服務組 收」(以郵戳為憑)

    或親送報名。

  • 報名日期:簡章公告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 日(星期五)截止,親送報

    名請於3 月 1 日至 3 月 3 日,上班時間 9:00 至 16:00 間送達。

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http://tmd.tp.edu.tw/rchi/)及臺北市立啟聰學校網站(http://www.tmd.tp.edu.tw/)。

柒、資格審查程序:經臺北市106學年度鑑輔會工作小組委員進行資格審查。

一、審查結果通過者,逕予安置。

二、審查不通過者,不予安置。

三、需要晤談者以書面方式通知,晤談後仍未通過審查者,不予安置。

捌、晤談會議:

  • 時間:106 年 3 月 18 日(星期六)
  • 地點:臺北市立啟聰學校南排四樓會議室。
  • 通知須參加之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務必參加晤談會議,學生父母或監

     護人未能陪同出席時,須附委託書(附件五),委託代理人陪同出席並

     代為全權處理相關事宜,未出席或未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未攜委

     託書者,視同放棄本安置管道。

玖、公告安置結果:

  • 本安置管道名單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預定於

        106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前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聽障

        教育資源中心網站及臺北市立啟聰學校網站公告。

二、安置結果公告後,一週內寄送安置結果通知單。

拾、報到:

  • 時間:106 年 6 月上旬。確切報到日期另以書面通知,若有疑問

             逕洽(02)25924446 轉 202 註冊資料組長

    二、地點:臺北市立啟聰學校教務處。

    三、攜帶證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證件」(應屆畢業生可於

        106 年 6 月 23 日前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補驗)。

    四、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本就學安置入學資格,不得有異議。

拾壹、申復

     學生及家長對於安置結果有疑義者,最遲應於安置結果公告之次日

     起 20 日內檢附申復書(郵戳為憑,附件六),以書面限時掛號郵

     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復,郵寄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

     區市府路 1 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

拾貳、注意事項

  • 已獲同意安置者,需於六月中旬參加臺北市立啟聰學校所辦理之新生

        能力評估,作為後續規劃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參考,確切時間由

        啟聰學校教務處另行通知。

  • 學校交通車行駛範圍僅限於臺北市行政區內。
  • 申請住宿者需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於報到時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

    方能住宿。

  • 同時獲本就學安置及其他入學管道錄取之學生,僅能擇一辦理報到。

 參加本就學安置獲安置且已報到之學生,須完成申請放棄本就學安置

 之入學資格後(附件七),始得向其他入學管道獲錄取之學校辦理報

 到。

  • 經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將取消安置並不得

    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學校規定撤銷學籍。

  •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至臺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

    網站( http://tmd.tp.edu.tw/rchi/)及臺北市立啟聰學校網站

(http://www.tmd.tp.edu.tw/)查詢所發佈之緊急措施消息。

拾参、本簡章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