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6337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三、前往旨揭健檢方案特約醫療院所實施健檢之同仁,如同時符合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以下簡稱本府健檢補助原則)規定者,得檢據向人事單位申請健檢補助。惟如符合本府健檢補助原則資格之同仁,不於前述特約醫療院所實施健康檢查,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2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4 號函(如附件)規定,須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查詢網址:
https://goo.gl/MkeS2W )實施一般健檢,始得檢據申請健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