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7-01-03 | 點閱數: 263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105 年 12 月 19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50038664 號函辦理。
二、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旨揭文件。
三、本案電子檔案已放置下列網頁,供下載:
(一)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告欄( 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 )。
(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之最新消息( http://www.rocsf.org.tw/index.asp )。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之最新消息( http://coach.rocsf.org.tw )。
四、本案補充事項:
(一)辦理單位: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採用。
(二)新增檢附自我檢核表:為降低各申請人因漏未檢附文件不通過,再提起複查程序之頻率,提供自我檢核表,該表於申請人手冊之附件 1 ,申請人提出審定時一併檢附。
(三)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