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
特殊貢獻,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
特設置「金鷹獎」。
二、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 協辦單位:
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各縣(市)政府。
四、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國民。
五、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
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 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 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 5 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
需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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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 5 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
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六、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
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並請將相關資
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
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學校推薦
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並
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
所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轄區內
機關(構)推薦候選人,並請彙整所轄候選人相關資料後,
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六)全國性、省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本部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機構得自行推薦候選人,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
查。
七、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應於 106 年 5 月 5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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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一式 1 份。
2. 候選人生活照 2 張( 4*6 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各 1 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 1 份。
5. 切結書 1 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
工,以推薦 1 名為限,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7.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
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 1 名為限;推薦時並應檢
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 1 份。
(三)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所送參選資料恕不退還,同時為顧及候
選人參選資料之保密性,將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後統一銷
毀,請候選人審慎提供參選資料。
八、評選程序:
(一) 初審:
由主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將參選候選人分為勞工組、
藝文組(具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專長者)、教育組
(優秀教職人員)、公益組等 4 組,每組擇優最多評定 20
名,總計最多評定 80 名候選人進入複審。
(二) 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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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辦單位聘請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專家 5 至 7
名組成金鷹獎評審委員會,就初審優良之候選人予以書面審
查,最多擇優評定 30 名候選人參與決審。
(三) 決審:
由主辦單位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問,並召開金鷹獎評審委員會議依障礙類別、等級、性別
及區域分配衡平性,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 10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