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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7-03-13 | 點閱數: 503
一、依據文康活動實施計畫第5條規定「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二、按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及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三、學校於正常上班日辦理文康活動,須依上開規定請假,並應留守適當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