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年級新生暑假服務學習採計規定,市府明確來文規定 7 月 31 日前服務時數將無法採計,特此向新生家長公告。
教育局學輔科公告 公告編號:37414
公告標題:有關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原則為國中在學階段(七上至九上五學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1 年 9 月 17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779295 號函公布之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 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二、重申本市「服務學習」項目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七上至九上五學期)服務時數。若國小畢業生(國一新生)欲於升入國中前之暑假進行服務學習,請各校注意7 月 31 日前之服務學習時數將無法採計,請於學生或家長進行徵詢時特別說明,並請各國中應於相關網頁詳加宣導,請強調若學生尋找校外服務機構時,需事先向學校報備,經學校認可始得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