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7175 號函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9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1917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三、次查教育部 32 年 12 月 20 日發布之幼稚園設置辦法第 28 條規定:「幼稚園於不易延聘合格教員時,得呈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未受檢定者為代用教員。」另查銓敘部 48 年 8 月 21 日 48 臺特四字第 07410 號函規定,代用教員應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再查該部 82 年 6 月 17 日臺( 82 )人字第 032878 號函略以,代用教師係佔編制職缺之專任人員,其服務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得予採計。
四、承上,代用教員係未經檢定而佔編制職缺之專任人員,並應依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其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得予採計為退休、撫卹年資,爰倘教師具旨揭年資,請查明該段服務期間是否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據以為佔編制缺專任人員之佐證,始得於辦理退休時,為採計該段服務年資為退休年資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