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02 年 10 月 16 日召開之「教師出勤時間研商會議」共識辦理。
二、依上開會議共識,各校應彈性訂出學生合理在校作息時間,該段時間,學生在校,教師就應在校,是各校訂定教師出勤時間的基本原則。
三、另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教師出勤超過每日規定工作時間者,得申請加班;加班以小時計算,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時數,合先敘明。
四、各校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 8 小時但不足 1 小時之超勤時數,於上級主管機關尚未同意放寬現行規定前,自 102 學年度起得於每學年度末依下列敘獎標準核予獎勵,以肯定教師之付出︰
(一)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30 小時以上未達 60 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 1 次。
(二)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60 小時以上未達 90 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 2 次。
(三)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90 小時以上經核定者,核予記功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