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13 日台管業一字第 1061346439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新制專戶委託代付銀行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付銀行),針對現行是否已支領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申請改存新制專戶其作法如下:
(一)已支領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申請改存新制專戶:退撫給與領受人填寫申請書(如附錄一)並郵寄至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文通知領受人前往辦理開戶(如附件流程一)。
(二)新申請新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如欲直接存入新制專戶:請領受人之服務機關(學校)惠予協助開立新制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如附件附錄 5 ),俾利領受人持該證明至代付銀行辦理開戶(如附件流程二)。
三、另有關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如欲選擇上開代付銀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因代付銀行目前尚未完成修正系統程式,爰現階段先予施行新制專戶開戶事宜,俟舊制專戶相關作業完備後,再另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