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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教學組 - 教育宣導 | 2017-11-17 | 點閱數: 28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9182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要點所定,學校在遵照教學正常化規下,得彈性進行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三、為使各校辦理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時有所依循,本市將參考本原則及地方教育需求另函頒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