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7 年 1 月 15 日南市衛心字第 1070007656 號函辦理。
二、因近來發生媒體事件登載個案為身心障礙、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等字眼,由於精神個案個人資料及其相關醫療病史具高度敏感性,爰請貴局轉知所屬,前開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不宜提供給予新聞媒體,以免造成精神疾病污名化及侵害個人隱私及其權益,並請應適當與媒體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以免侵害個人隱私及其權益。
三、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六要』係指六項應該遵守的準則,包括: 1.要與當事人或精神醫療專家密切討論。 2.要慎選資訊來源,報導與事實相符的資訊。 3.要刊登於內頁而非頭版。 4.要兼顧客觀及平衡性之報導。 5.要尊重當事人與家屬的隱私權。 6.要提供精神衛生相關之服務專線、社區資源或衛生教育。『四不要』係指四項應該避免的報導方式,包括: 1.不要以戲劇化或聳動化方式呈現報導內容,只聚焦當次事件報導。 2.不以暗示的口吻指稱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 3.不用歧視性或污名化之稱呼與描述精神病人。 4.不要報導容易引人斷章取義或以偏概全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