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07 年 1 月 1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3005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1 份。
二、行政院基於「照顧弱勢」之精神,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均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者為發給對象。為利各機關學校如期辦理旨揭期次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放及申請作業,行政院補充規定如下:
(一)106 年年終慰問金:發給基準數額應以 106 年支(兼)領月退休金數額為判斷準據;另參照現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年終慰問金係以 106 年 12 月份現職人員俸(薪)額標準計發。
(二)107 年春節慰問金及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月退休金基準數額係以現行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100 年 7 月 1 日實施)計算之支(兼)領月退休金數額為判斷準據,未來新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公佈,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仍以上述 100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計算之支(兼)領月退休金數額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