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7 年 3 月 2 日公地保字第 10711600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保訓會為維護公務人員實質有效行政救濟權利及程序經濟,並避免滋生各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對保障事件救濟法制之爭議,有關是類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經保訓會 107 年第 2 次委員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不再援用保訓會歷辦之復審程序。請各機關(構)自即日起受理是類調任事件之救濟時,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三、各機關於發布旨揭職務調任派令時,請注意該令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