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4 月 2 日部銓四字第 10743649091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第 2 項)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而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係參照性平法第 22 條所作規範,爰公務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即屬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