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 年 4 月 30 日南檢文政字第 10706500270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配合十二年國教實施國中學生須提供 40 小時以上之服務學習,乃透過該署「檢察官與民有約-社區治安座談會」宣導活動,提供臺南市地區國中學生校外學習服務機會,由各校鼓勵各場次附近國中學生報名參加服務學習,並邀請學生家長同行,共同參與司法認識及學習體驗。
三、轉知各校於 5 月 10 日(四)前逕向該署政風聯繫中心報名,並由該署觀護佐理員安排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活動,於活動當日現場發給服務學習證明書。
四、檢附 107 年 5 月「檢察官與民有約-社區治安座談會」預定時間表及報名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