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已於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為應旨揭選舉將屆,應貫徹該法之規定:
(一)市府團隊應稟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頗的支持,給市民營造最乾淨的選風。
(二)依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中立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三)請各區區長督促轄區公用場所(如里活動中心)之使用(借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規定。
(四)選舉期間,公務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警察及政風人員,下班期間也不應參與任何與選舉有關的活動,讓行政中立可以落實,執法可以公正,營造公義公平的社會。
(五)本府所屬員工應嚴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保持行政中立,服務人民,各機關學校並應於辦公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符依法行政之原則。
(六)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具有公務員身分,須要廉能也要遵守行政中立,讓校園清淨並為提供孩子快樂學習的空間。
(七)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如政黨或候選人)予以差別待遇。
(八)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十)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十一)公務人員不論於上班或下班時間,均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7、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十二)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如於下班時間或請假,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仍不得違反前項有關公務人員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等情形,如上台助講或發起遊行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