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2 月 12 日總處綜字第 1020058031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點評審程序:
1、初審及複審改由總處綜合規劃處邀集各業務單位副處長或其他單位有關人員參與評審。
2、原初審入選各組前二十名、複審入選各組前十名,改由初審入選各組前三十名、複審入選各組前二十名進入決審。
3、決審則由副人事長擔任召集人,並刪除「決審之人事機構進行十五分鐘口頭簡報及十分鐘詢答,共計二十五分鐘」之規定。
(二)修正第七點各組獎勵獎項之部分文字。
四、檢送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獎勵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其附件、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