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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 體育組 - 處室公告 | 2018-09-19 | 點閱數: 28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8 月 31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70031202 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規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三、又同法第 33 條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四、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五、援上,有關學校游泳池及其他運動設施、場館,係屬文教設施,如有涉及收費及收費減免等事宜,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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