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該部 107 年 12 月 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2144784 號函辦理。
二、有關終止公費受領之規定,依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二)原住民籍公費生。」
三、有關公費生如有需服兵役之情形,依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形,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有關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異動、調職情形之規定,依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又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第 2 項)公費生分發任教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應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已連續服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服務之年月數比例償還已受領之公費。(第 3 項)前項未服務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第 4 項)培育公費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請各校加強督導,以避免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有異動、調職之情事發生;公費生於分發任教後,如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者,則該生應償還之公費將會被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確實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