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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管理員 - 資訊 | 2023-06-27 | 點閱數: 174

說明:

一、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 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數位發展部資通安 全署 111 年 11 月 23 日資安綜合字第 1111000054 號函請各機關 配合盤點及填報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 務)及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場地契約(具傳播影像 或聲音之產品)相關資料,現評估意見已置於資通安全作業 管考系統(簡稱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請 依評估意見落實辦理後續事宜。

二、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 廠牌,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 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 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1、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 端維護等。

2、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 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3、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 WiFi 等持續連網功能(非 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 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 置。

4、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 16 點,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 地不允許大陸地區,以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8 條 第 24 款,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 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 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 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 制事項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

三、檢送管考系統操作說明 1 份供參,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數位發 展部資通安全署服務中心,電話:(02)2380-8977~(02) 2380-8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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