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校承擔之各種業務與責任日益繁重,教育部應確保學校教育之主體性,而非動輒以各種理由要求學校持續承接名目不一的任務。
二、政府關心脆弱家庭中「未成年照顧者」之調查與轉介服務,應先評估其設計目的,是協處長期的脆弱家庭或是臨時之急難家庭。若是針對臨時急難家庭狀況之協處,目前各校即有協助方案,若其家庭狀況需尋求縣市社會局協處,即應交由社福單位進行各項評估與資源挹注,以有效進行協處,一味要求學校進行評估,極可能形成無謂之調查,徒然浪費學校行政資源。
三、倘為長期的脆弱家庭,更應是社福單位長期所關注,社福單位必須持續協處,如發現「未成年照顧者」有需要教育學習需求,應請社福單位聯繫學校,以利學校進行有效之輔導,由學校通知社福單位,豈非本末倒置?
四、關心未成年照顧者之家庭狀況,政府責無旁貸,本會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健全社會安全救助網,有效提昇社會救助量能,才能真正減輕未成年照顧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