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2066 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
三、援上,為保障教學支援老師待遇權益,因天災、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學校停止上班上課,致使教支老師無法上課者,以「原排定授課節數」給予備課之鐘點費。
四、至國民中小學應屆畢業學生畢業後無課程週,非屬前開不可抗力因素,惟學生課程結束時間,係為學校於課程計畫及學校行事曆預先排定,學校應於學期開始前,盡告知之責,以利教支老師預先安排其他工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