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7 月 21 日院臺護字第 1090094901A 號 來函辦理。
二、旨揭辦理事項依據 103 年 6 月 24 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 報第 26 次委員會議」決議,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 竊取,各機關應落實辦理公務機關個人電腦非經核准,不 可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嗣為提升國內行動應用 APP 資通安全,經濟部工業局業於 103 年起推動相關基本資安檢測制度,並於 107 年修訂「行 動應用 APP 基本資安規範」,各機關於自行或委外開發 APP 時應辦理資安檢測,或優先使用通過資安檢測之 APP ,以保 障使用者安全。
四、另,有關我國政府機關限制採購大陸產品部分,現行各機關可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50131 號函,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採購, 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 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 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 區,進而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