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3 月 5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04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權益,除旨揭注意事項外,另人事總處編製有「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置於該全球資訊網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專區,請自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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