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第 3 款與第 2 項規定以,員工嚴禁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違反規定者,予以議處。
二、臺南市政府將不定時派員抽查,如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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