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兵役法」第 41 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7 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 5 、 6 章。 四、國防部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申請緩召條件:
(一)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為準,並在教育部認 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
(二)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起,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得準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緩召。
二、緩召處理時限:(一)公告: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二)受理申請: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
三、應繳證件: (一)初次申請及新發生:畢業證書、聘書、教師登記合格證書、退伍令。
(二)延長時效:聘書
四、原因消滅: (一)調校服務、調任(借調)行政職。 (二)解聘、不續聘、離職、留職停薪及未實際擔任教學者。 (三)於事實發生 1 個月內由原申請單位造報原因消滅名冊,註銷緩召資格。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附註: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