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第 2 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3 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同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