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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教導處 | 2018-05-09 | 點閱數: 52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於 105 年 5 月 18 日業已修正為:「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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