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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6-03-31 | 點閱數: 635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 91 年 1 月 3 日台(91)戎戒字第 0003 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一、年滿 23 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
      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
      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15 日。
二、宣傳: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5 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5 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規定期限內提
           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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