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 113 年 6 月 2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899501 號函及 113 年 7 月 1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955189 號函諒達。
二、本局業以上開函文請各校務必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辦理,先予敘明。
三、因近日發生學生參加暑期戶外活動(營隊)發生意外之憾事,請各校務必依據上開注意事項規定加強宣導並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訂定之契約(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等),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檢附該注意事項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