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及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教師予以獎勵。
二、獎勵額度:
(一)台語(臺灣閩南語,下同)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台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二)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三)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通過初級、中級認證,敘嘉獎乙次獎勵之;通過中高級、高級、優級(薪傳級)認證,敘嘉獎兩次獎勵之。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任職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任職本市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上開計畫獎者,校(園)長填具獎勵申請表,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文到 2 週內,函報本局,統一辦理獎。
(二)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園)本權責予以敘獎。
(三)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另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教師部分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已獎勵清冊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