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 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 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 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 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 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 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 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