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7 年 11 月 26 日南市衛疾字第 1070204295 號函辦理。
二、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監視資料,水痘病例數及群聚事件今( 107 )年有明顯增多現象,近三週(第 44 至 46 週)健保門診人次分別為 898 、 917 及 995 人次,較去年同期 637 、 737 及 834 人次為高;截至第 46 週為止,水痘群聚事件通報已有 117 件,較去年同期的 59 件明顯增多。
三、水痘病毒具高傳染力,學校等機構因容納人數多、內部空間有限,致使人與人間接觸頻繁,如有水痘病例發生極易引起聚集,除影響機構運作及學生學習,更可能傳播至社區,對孕婦、嬰兒、免疫力低者等高風險族群造成嚴重危害,故請加強水痘防治工作,落實下列事項:
(一)請提供充足且適當之洗手環境,共用之玩具、遊樂設施、門把等要經常清潔,並保持室內清潔與通風,維持寬敞空間,避免室內人員過於擁擠。另應時時注意教職員工生之健康與請假情況,如有異常現象,應與教育、衛生等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二)發現疑似水痘群聚時,請向教育局及轄區衛生局所通報,並視情況考慮減少混班、共餐等共處之機會,以避免疫情跨班傳播。接觸者須進行健康監測,並可就醫評估是否需採用水痘疫苗或免疫球蛋白等暴露後預防措施。
(三)曾接種過水痘疫苗者仍可能感染水痘,發病後症狀較溫和輕微、病程較短,但仍有傳染力,因此進行群聚事件疫調時,必須注意此類病人,以免無法即時阻斷疫情。
(四)宣導水痘病人應佩戴口罩、穿著長袖衣儘速就醫,並請假在家休養,至全身所有水痘均結痂變乾,始得返回學校或機構。休養期間,應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盡量不出入公共場所及搭乘捷運、公車等擁擠的大眾運輸工具,不得已必須前往公共場所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患有癌症、免疫功能低下、孕婦及嬰兒等族群,感染水痘後容易併發繼發性細菌感染、肺炎、腦炎等併發症及死亡,故應避免接觸水痘病人。
四、有關水痘基本預防知識、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事宜及校園水痘群聚規範,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參閱(首頁>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水痘併發症>防疫措施 >工作指引及教材>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水痘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