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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體衛組長_黃柏綜 - 學務 | 2022-04-18 | 點閱數: 12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48393A 號函暨本局 111 年 4 月 12 日教網中心 195681 號公告辦理。
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兼顧校園安全,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本局參酌旨揭教育部標準,併考量疫情及相關建議,規劃預防性措施,以合宜且符合實務之方式,依確診個案及其密切接觸者之篩檢結果,決定暫停實體課程之對象及恢復實體課程之時機,並視疫情滾動式修正;請貴校(園)依下列說明執行旨揭本市暫停實體課程標準(依教育部 111 年 4 月 14 日公函修正):
(一)學生同住家人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在篩檢結果未確認為陰性前,核予該生防疫假 1 日,並提供線上課程,經檢驗為陰性後,得返校上課。
(二)班級內有 1 名師生經衛生單位「匡列」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在篩檢結果未確認為陰性前,該班暫停實體授課 1 日,改為線上課程,經檢驗為陰性後,該班恢復實體授課。
(三)班級內有 1 名師生「確診」,該班暫停實體授課 10 日,且確診者曾接觸之班級、社團、搭乘交通車、同住宿舍等人員之班級,在被匡列篩檢者結果未確認為陰性前,暫停實體授課 2 日,改為線上課程,經檢驗為陰性後,該班恢復實體授課。
(四)學校暫停實體授課期間,若有新增他班「確診」案例時,比照上述(三)之規定辦理。
(五)學校有「確診個案」或「密切接觸者」就讀班級達全校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十班以上,該校得實施全校暫停實體授課,並視疫調及風險程度決定暫停天數,該校教職員工生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三、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應加強校園環境清消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配合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並落實生病不上學、不上班,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並鼓勵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 。
四、請貴校(園)儘速依本局 111 年 4 月 12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10458774 號函(諒達)修訂或擴充現有防疫應變計畫(更名為持續營運計畫)。
五、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須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請依本局 111 年 1 月 28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189514 號函(諒達)辦理。
六、檢附「臺南市所屬學校因應 COVID-19 實施暫停實體課程標準」圖卡(依教育部 111 年 4 月 14 日公函修正)、教育部 111 年 4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48393A 號函影本及教育部「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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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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