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 (單位)學校同仁如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
一、本府前於 110 年 5 月 19 日以府人考字第 1100632195 號函轉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 號函,諒達。
二、前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 薪):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 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 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 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府人考字第 1110510349 號)
(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