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 19)防疫作業 Q&A(111.4.28)。
二、防疫期間假別及適用情形:
(一)公假:
1. 確定病例經強制隔離。
2. 通報個案於採檢期間。
(二)防疫隔離假:
1. 居家隔離:與確定病例接觸。
2. 居家檢疫:具國外旅遊史。(109 年3 月 19 日起非因公出國者,不予支薪)
3. 集中隔離、集中檢疫。
4. 照顧受隔離、檢疫家屬。
(三)不計入日數病假:自主健康管理。(解除隔離、檢疫或通報個案檢驗陰性)
(四)家庭照顧假:照顧家庭成員。
(五)防疫照顧假:因疫情停課需照顧學童(不予支薪) 。
三、教師出勤方式及申請假別:
(一)教師本身屬確診對象:申請公假,無須出勤。
(二)教師遭匡列,經衛生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檢疫)通知書情形:
1. 教師得居家線上教學,視為正常出勤,無須請假。
2. 教師如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線上教學,經學校核准得申請防疫隔離假。
(三)教師自主健康管理期間:
1. 到校上課為原則,惟應遵守「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2. 經學校審酌教師身體狀況,得以居家線上教學或居家辦公辦理,無須請假。
3. 教師如因身體狀況無法到校授課或進行線上教學,經學校核准得申請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之病假。
(四)教師屬自我監測對象 (與確診者足跡重疊、或僅接獲衛生局簡訊、電話通知,未開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者):到校上課為原則,惟應遵守「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四、「防疫隔離假」與「防疫照顧假」及「家庭照顧假」區別:
(一)、防疫隔離假:因家屬受衛生主管機關匡列,且其生活不能自理(例:身障、未滿 12 歲兒童、國小學童、失智等),爰衛生主管機關會開立隔離(檢疫)通知書予主要照顧者,陪同隔離(檢疫)。
(二)、防疫照顧假:係因疫情學校停課或延後開學,而有親自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 、就讀國高中或專一至專三身障子女之需求者需求,或照顧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接種疫苗之學生,僅得家長一人申請, 且不予支薪。
(三)、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有親自照顧之需求,每學年准給 7 日,併入事假計算。
五、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區分:
(一)、相同點:
1. 衛生主管機關皆會開立證明。
2. 假別:防疫隔離假。
(二)不同點:
1. 對象不同:居家隔離對象為「與確診者接觸者」;居家檢疫對象為「所有入境人士」。
2. 期間不同(自111.04.26起):居家隔離天數為3+4日(3天居隔期滿快篩陰性後,進行4天自主防疫);居家檢疫仍維持10+7日(10天居檢期滿,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