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防疫作業 Q&A 。(111.4.28)
二、 公教人員基於防疫需要,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並不列入考績(核)計列:
(一) 有親自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 、就讀國高中或專一至專三身障子女之需求者。
(二)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請假而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
(三) 滿 12 歲至未滿 18 歲學生接種 BNT 疫苗請疫苗假期間;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
三、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請假時請檢附相關足以佐證的資料,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
四、可檢附配偶服務機關證明書,或以自行切結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