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 任及代理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 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 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 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教育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 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 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 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 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 位或他人。
(4)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 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 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 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 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 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 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回覆逾 1 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 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 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 登記。
(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209432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