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 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 (111 學年度: 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 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 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前項所指獎助對象為參加競賽或展覽活動乃至獲獎時,已 領有資賦優異證明者為限,因此若獎助對象因跨階段或其 他因素以致提出申請時資賦優異身分消失者,則以參賽獲 獎學年度本市之資賦優異證明提出申請。
四、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召 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下稱特推會)審議校內申請案件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以學校為單位,於 113 年 4 月 19 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至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700019 臺南 市中西區南寧街 47 號正宗館 2 樓 黃菁秀教師收)俾利審查 。
五、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封面(每校 1 份並應完整填寫)。 (二)特推會會議紀錄(每校 1 份含簽到表)。 (三)申請彚整總表(每校 1 份並核章)。 (四)申請表及 111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 請表應完整填寫並核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 位裝訂)。
六、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 辦法」及 112 學年臺南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