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1903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流程圖,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行為人為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貴校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本局申復,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本局申復(性平法第 37 條)。倘申請人或被害人向本局申復時,行為人同時向學校申復,學校應即報請本局併案審議(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3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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