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本府於 113 年 4 月 9 日以府法規字第 1130505147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 1 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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