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園)每學年提報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班之合格教師,以及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敘獎名單時,應依旨揭檢核表逐項檢核,並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且應妥為保管相關表件,以備查核;如有虛報,一經查明,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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