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697號函辦理。
二、查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學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
三、另為掌握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請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發現學生使用含有毒品之電子煙,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另電子煙如疑有毒品成分,應依內政部警政署「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移請警察機關妥處。
四、為持續推動校園菸害防制教育並落實無菸校園,請學校確依教育部112年5月23日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學校衛生法第2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加強校內各類集會菸害防制宣導,並將電子煙防制知能融入學校人員教育訓練,參採衛生福利部及該署開發之分齡教材,融入教學、入班宣導,以維護校園全面禁菸之目標。